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37号
原告:深圳市博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5栋2楼2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7293Q。
法定代表人:吴金生,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薇,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和路鑫豪盛工业园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6424D。
法定代表人:嵇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光译,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泓,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博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因原告深圳市博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博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