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

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与烟台家泰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2民初654号
原告: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家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左家存,经理。
原告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家泰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兴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家泰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守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