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10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803。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张培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路艺嘉
书记员武辰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