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0)浙0192民初4515号
?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E42XN。
法定代表人:刘春祥,经理。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城区西青区华苑产业区花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68034Q。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经理。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堃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剑宏
书 记 员 巫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