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932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264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女,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西塔3层。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环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浩洋环宇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浩洋环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克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