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30号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12层1221。
法定代表人:郭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803。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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