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5515号
原告: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10176-3号4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萍,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晶晶,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803。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鹭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