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201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803。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
原告**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起诉为由,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淑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