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201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220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津0104民初22015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2.5元,”。
审判员 张淑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