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500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珊,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B-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Q。
法定代表人:沙恩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远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