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石水泥制品厂、浙江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921号 原告:***石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新亭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10月14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石水泥制品厂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