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284号
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云,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日照鲁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