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402民初6161号
原告:珠海市嘉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26号湾仔沙电脑城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珠海市嘉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又称**)因其妻曾在原告任职的关系,多次向原告购买服务器及电脑主机均在约定时间付清货款。但在2014年10月15日签收购买合计49650元电脑及其服务器等仍欠货款21720元。经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拖欠货款2172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珠海市嘉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售货单;2.手机短信记录。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2014年10月15日《珠海市嘉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售货单》一份,该售货单载明:客户名称为**,货物为2台DELLR420服务器、1台DELLR320服务器、8台DELL3902主机,货款合计为49650元。售货单客户签收处签有“**”字样。原告称“**”即是被告***,售货单上客户签收处的“**”是被告书写,被告是以“**”的名字在电脑城活动,双方约定货款在3个月内付清,被告于2014年年底支付了27930元,尚欠21720元。
2016年3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用其139××××8826的手机号码向被告***186××××3298的手机发送短信称“**,款的事情尽量回复我,拖得太久了,不然我以公司名义去法院起诉了,你当时也有签收我们出货单的,希望你主动点吧。不希望大家认识一场,走到这一步了”,***于2016年3月28日回复称“我稍后会再打给你,晚上联系你”,***回复称“因为律师事务所打算下午去香洲法院给材料,所以我确定一下你这边的情况”,***回复称“晚上联系你”,***于20时53分回复称“怎么说了”,***于21时33分回复称“去年钱方面出了事!一直到现在都没缓过劲。我看下个月底能不能到位,如果不行的话我就每月几千几千的给你,我现在没有钱还你。稍缓和下我在跟你说写原因!我也不会跑”。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售货单客户签收处的“**”系被告***所写,被告***对外以“**”的称呼进行活动。原告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发送短信时称呼***为“**”,被告***回复的短信中既未否认该称呼,也未否认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纳。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购买服务器、主机等货物,货款合计为49650元,根据双方约定货款在三个月内付清,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货款2172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17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嘉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莉
人民陪审员金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