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2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26号湾仔沙电脑城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在上述查询范围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记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因银行存款较少,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402执2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张从和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