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8民初3801号
申请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价值153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英涛
代理审判员曹翠
人民陪审员*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