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1财保33号
申请人: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牛棉彩,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人民239,573.1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39,573.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717.87元,(暂)由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尼沙·乌买尔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