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9079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惠园**楼**501内**。
法定代表人:陈灿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镇东货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乔红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男,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伟,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豪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英,男,北京豪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西宇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院**地下**东侧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杨吉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学伟,男,北京西宇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被告北京豪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柏物业公司)、第三人北京西宇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与被告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张朝伟,被告豪柏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第三人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负责人杨吉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豪柏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我公司因漏水造成的物品损失367583.46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又增加要求被告方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承租第三人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豪柏公寓地下空间二层作库房使用,与中润博远能源公司上下层相邻。2019年3月19日,我公司发现库房内右侧房间最里侧房顶严重漏水,导致库房内地面有约数厘米深的积水,造成库房所存放的41箱网络系统设备、共计263件网络系统设备被水泡损坏。中润博远能源公司作为漏水房屋使用人、豪柏物业公司作为漏水房屋的物业管理者,第三人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作为库房出租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民事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根据各方责任和损害物品价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各方相互推诿,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豪柏小区业委会签订协议,由我公司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因小区地下一层、二层、加层均由前物业即西宇嘉业物业公司控制,业委会只能将锅炉房内的设备设施移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接收范围之外的部分出现漏水,责任不应由我公司负担。***科技公司承租房屋属于人防工程,不应作为库房使用,故***科技公司对于漏水遭受的损失也有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科技公司要求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要求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豪柏物业公司辩称,30号房屋是由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控制管理,租金也由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收取,我公司无法进入提供物业服务,亦未收取物业费。锅炉房的维护保养等不在我公司的服务范围内。地下二层是配套公建,西宇嘉。地下**是配套公建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的使用功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漏水是一个持续过程,***科技公司将货物放在地上,没有及时巡视,该公司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负担部分责任。在此过程中,我公司并无过错,故要求驳回***科技公司的请求。
第三人西宇嘉业物业公司述称,我公司不是物业方,只是对外出租房屋,锅炉房和地下一层的物业管理全由豪柏物业公司负责,我公司并未控制和管理地下空间,故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0日,***科技公司(乙方)与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甲方)签订《地下空间使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豪柏公寓地下空间二层30号房屋(以下简称30号房屋)作为库房使用,房屋面积230.48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年空间使用费共计50475.12元(该使用费不包含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权利义务:4.1使用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4.4负责定期对乙方用房及其公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及时修;4.8负责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合同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第5.6条约定:甲方的房屋处于建筑的最低位置,乙方对所存放的物品应自行保险,如因渗漏、水浸、潮湿、鼠害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使用30号房屋作为库房。
2017年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豪柏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就将豪柏公寓锅炉房改造投资BOT模式承包给乙方运行签订了承包合同。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为豪柏小区提供供暖服务,该公司锅炉房位于豪柏公寓地下空间一层,与***科技公司承租的30号房屋上下相邻。
业委会与豪柏物业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委会委托豪柏物业公司对豪柏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豪柏物业公司提供豪柏公寓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服务,其中包括豪柏公寓的地下空间。
庭审中,***科技公司称中润博远能源公司锅炉房跑水,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发现30号房屋右侧房间最里侧房顶严重漏水,导致库房内地面有约数厘米深的积水,造成库房所存放的网络设备被水浸泡。***科技公司为此提供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证明、漏水视频、现场照片为证,其中一段视频显示在场人有中润博远能源公司锅炉房值班人员(以下称中)、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称西)和***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内容为“中:那它漏不会漏你那去,它就是渗墙上,你说那时候要不漏水,那时候不漏,为什么9号到现在十多天了…下水,你跟我们这没啥关系,它就是管道的事,估计管道它破了,往下渗的,地漏它专门是往下漏水,我们,地漏它专门是往下漏水说地漏,也就是说地漏应该不会下这么多水,肯定是大面积跑水漏进去的”。
中润博远能源公司对视频、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承认2019年3月2日因设备故障,锅炉房大量排水,造成30号房屋漏水,同意赔偿***科技公司50%的损失。同时,中润博远能源公司提出30号房屋顶部上下水管道弯管老化亦是造成漏水原因之一,认为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弯管,对出租房屋的设施设备疏于管理,存在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还认为***科技公司未及时对屋顶管道存在少量滴水的问题及时修理,使用小区最低点房屋当做库房,未进行审慎使用及管理,且库房长期锁闭,无人看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就上述主张,中润博远能源公司提供锅炉房运行记录表、弯头照片一张为证,称该公司为30号房屋右侧房间最里侧房顶排水管更换弯头后即不再有渗漏现象。***科技公司、豪柏物业公司对合同和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记录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自行制作的,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科技公司还要求豪柏物业公司作为漏水房屋的物业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豪柏物业公司在漏水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
诉讼中,本院前往30号房屋进行现场勘验,30号房屋为二个房间相连的结构,漏水位置位于右侧房间最里侧房顶,房顶有明显浸泡痕迹,房顶处有上下相连的排水管道;漏水房间地面放有被浸泡的网络设备。
应***科技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晟明评鉴字【2020】020号《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079号涉及网络系统设备损失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10日,(2019)京0108民初59079号涉及的包括8个型号33箱网络系统设备损失为23.94万元。***科技公司预交评估费8000元。西宇嘉业物业公司认可该评估结论,***科技公司认为评估数额过低,豪柏物业公司认为评估数额过高,但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0月16日,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内容为:“我公司评估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进行现场勘察,当事人申报评估的所有网络设备外包装过水渗透痕迹明显,评估人员逐一清点数量并对各类型号设备均进行了开箱随机抽检,符合评估程序。勘察现场时,***科技公司指出过水网络电子设备均用于销售,由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一旦过水,出于对客户负责及安全的考虑,将无法进行销售,故要求按全损评估。至于如果需要对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则应委托专业的设备检测机构进行”。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表示仍不认可回复内容,但不要求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经询问,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不要求本院对受损的网络系统设备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相邻的楼上邻居,其因设备故障,锅炉房大量排水,导致楼下30号房屋漏水,造成***科技公司存放在此处的网络系统设备损坏,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应对***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科技公司要求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赔偿其被浸泡的物品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案涉及的包括8个型号33箱网络系统设备损失为23.94万元。现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虽对上述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考虑到***科技公司受损的网络电子设备均以销售为目的,由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过水后的电子设备势必影响其对外销售,故***科技公司要求按全损进行评估亦属合理。上述费用系***科技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科技公司支出的评估费8000元,系为确定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而支付的合理支出,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豪柏物业公司为豪柏公寓提供物业管理,现未有证据证明豪柏物业公司在漏水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科技公司要求豪柏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虽提出2019年11月其更换弯管后屋顶即不再滴水,但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弯管破损系造成2019年3月30号房屋大面积漏水的原因之一,故对于中润博远能源公司要求西宇嘉业物业海淀分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另中润博远能源管理公司提出的***科技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3.94万元;
驳回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814元,由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已交纳3407元;由被告北京中润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玫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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