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3996号
原告: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72157XE,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二层A222室。
法定代表人:陈灿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6单元503室。
被告: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98528849J,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3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霍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弗瑞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弗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被告国安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弗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安网络公司向麦弗瑞公司支付货款183500元;2、判令国安网络公司支付麦弗瑞公司违约金4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国安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麦弗瑞公司与国安网络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DVB+OTT平台软件设备采集框架协议》,2017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北京中心平台搬迁项目(GA-GS-ZBCG-03)硬件采购订单》,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国安网络公司向麦弗瑞公司采购负载均衡设备F5-BIG-LTM-5050S2台,合计总价款400500元;8.3付款方式及时间:货物到达甲方(买方)所属指定地点并由甲方签收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货物由乙方组织安装、调试,经甲方试运行且按照甲方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5%;货物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11.3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或金额支付协议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8.1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协议及采购订单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及采购订单签订后,麦弗瑞公司按约定交付设备,2017年12月15日,国安公司签署项目现场签收单,认可已收到合同项下货物负载均衡设备F5-BIG-LTM-5050S2台。2018年6月15日、2019年5月24日,麦弗瑞公司开具与合同价格等额的发票给国安公司,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分别对应为121500元、283500元。2018年12月28日国安公司向麦弗瑞公司支付货款121500元,2019年11月29日支付100000元,剩余183500元经多次催款未果,至今未付。综上所述,麦弗瑞公司认为,《2017-2018年度DVB+OTT平台硬件设备集采框架协议》及《北京中心平台搬迁项目(GA-GS-ZBCG-03)硬件采购订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麦弗瑞公司供货之后,国安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国安网络公司辩称:我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变更了名称。我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于违约金,不应按照总款的10%计算,我们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应按照剩余未支付款项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2日,麦弗瑞公司与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DVB+OTT平台软件设备采集框架协议》,8.3付款方式及时间:货物到达甲方(买方)所属指定地点并由甲方签收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货物由乙方组织安装、调试,经甲方试运行且按照甲方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5%;货物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合同10.1条约定,保质期为3年,自甲方针对标的产品到货正常运营1个月之日起起算;11.3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或金额支付协议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十)。2017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北京中心平台搬迁项目(GA-GS-ZBCG-03)硬件采购订单》,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向麦弗瑞公司采购负载均衡设备F5-BIG-LTM-5050S2台,合计总价款405000元;协议及采购订单签订后,麦弗瑞公司按约定交付设备,2017年12月15日,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签署项目现场签收单,认可已收到合同项下货物负载均衡设备F5-BIG-LTM-5050S2台。2018年12月28日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向麦弗瑞公司支付货款121500元,2019年11月29日支付100000元,剩余183500元至今未付。
另查,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变更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麦弗瑞公司与国安网络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现麦弗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故其公司有权要求国安网络公司支付货款。关于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到达并经签收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的30%,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65%,现双方均认可上述日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算,本院不持异议,即2017年12月30日前国安网络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格的95%,但其公司至2018年12月28日才支付第一笔款项,已构成违约,故麦弗瑞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关于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自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自到货运行之日起1个月起算,故质保期应自2018年1月15日起算,质保期至2021年1月14日到期,故国安网络公司应在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质保金,但其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一项,国安网络公司主张合同约定过高,本院根据国安网络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给麦弗瑞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酌情予以调整按照年利率6%计算,但因国安网络公司欠付金额较大,违约时间过长,因此,即使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所得金额亦超过麦弗瑞公司主张的40500元,综上,对麦弗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麦弗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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