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威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安威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857号 申请人: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A座15层01-06单元内155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源星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威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8层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裕恒丰中心)与中安威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威士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裕恒丰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威士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通裕恒丰中心以保证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裕恒丰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安威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