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少兵与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12829号
原告:唐少兵,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地址: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根,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才,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军,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少兵诉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出起诉,本院一并受理后,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被告均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均自愿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是双方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少兵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唐少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少兵负担5元,由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告唐少兵已预交5元、被告东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元。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柳垚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