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东兴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6707号
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雯,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某1,男,汉族,194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213。
被告:东莞东兴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萧某1。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军,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六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美江大厦八楼866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萧某1、东莞东兴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萧某1、东莞东兴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萧某1、东莞东兴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2元,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冠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淑贤
书 记 员  张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