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43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鸿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六道金民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406350M。
法定代表人孙中号。
被告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74-186号美江大厦八楼8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7455XE。
法定代表人吴丽燕。
被告东莞市满湖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社区黄江大道174-186号美江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XXFM7X。
法定代表人吴丽燕。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鸿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满湖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上述二被告价值人民币286082.89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东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满湖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6082.8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子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