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6300号

原告:***,女,苗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平,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锶,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溪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珠浦居委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9302417-1。

法定代表人:黄光轩。

被告: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十街1-1号8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2652762-9。

负责人:黄光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01日以已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1.4元,减半收取为34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光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