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91财保107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区北环路北侧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50352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胜,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十街1-1号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417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营业场所: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十街1-1号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6527629J。
负责人:***。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账户为4405××××132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账户为4400××××759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编号为1085619192021001218的担保函,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账户为4405××××132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账户为4400××××759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