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博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8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808849939。
法定代表人:龙超群。
被执行人:怀化博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下菜园村(芷江尚城2栋101号、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F3AK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博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博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8月25日之前支付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0万元;2、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3、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4、2021年2月10日之前支付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50万元;5、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贵院申请执行费822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28执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向**
审判员杨阔
审判员李四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