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8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808849939。

法定代表人:龙超群,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原芷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42315610。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1228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6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0年9月22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0年9月16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暂时不便处置;于2020年8月6日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6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19)湘1228湘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分配的住房销售款14445408.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5368.5元,申请执行费81845元,由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2087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芳洪

审判员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