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龙超群,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8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