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722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