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710号
原告: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91号附1号1幢9-52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