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1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号附*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创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亿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成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创亿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现在已经被有关部门叫停,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性。
中创亿达公司答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万成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成园林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创亿达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0万元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7日,万成园林公司与中创亿达公司签订《资质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中创亿达公司为万成园林公司办理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延期资质,负责资料制作和资质终审通过;代办期限为万成园林公司第一次付款之日起3-4个月内;万成园林公司分三次向中创亿达公司支付12万元,其中第一次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订金2万元,第二次于官方网站发出公示后3日内支付8万元,第三次于取到资质证书后3日内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视为违约,每超过一日加收拖欠金额万分之五违约金,以此累计计算至付清时止;万成园林公司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总金额支付给中创亿达公司;一方若遇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行政命令、政策法规、罢工、故意破坏等),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万成园林公司向中创亿达公司支付了订金2万元(即第一笔款),中创亿达公司则在万成园林公司配合下制作了《验资报告》等各类申报材料。2017年4月12日,万成园林公司总经理卢金超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中创亿达公司总经理李志军个人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载明用途为“资质办理咨询费”。2017年4月17日,万成园林公司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续期获得审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通告,载明办理领证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起。同年8月16日,中创亿达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万成园林公司发出《告知函》,认可万成园林公司已支付资质咨询费用共计8万元,尚余4万元未支付,表示中创亿达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已全部履行完义务并多次告知万成园林公司领取园林绿化乙级资质,要求万成园林公司限期支付余款及违约金,否则将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资质咨询服务协议》,结合中创亿达公司持有万成园林公司的各类申报材料及万成园林公司向中创亿达公司支付第二笔部分资质办理咨询费等事实,可以认定中创亿达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代办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延期资质并获通过的义务。万成园林公司称中创亿达公司未完成具体工作,因未举证证明该事务系自己或第三方机构完成,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万成园林公司拒不支付约定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创亿达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万成园林公司收到通知后办证的合理期限,其承担的违约金应以拖欠金额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主要是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并不得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因本案所涉的资质延期事务在此之前业已受理且该通知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无任何影响,故不属于双方《资质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加之万成园林公司亦未与对方协商解除协议,故万成园林公司关于资质延期已无履行必要、不应再支付余款和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万成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创亿达公司咨询服务费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9.5元,由中创亿达公司624元,万成园林公司负担555.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成园林公司是否应当向中创亿达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4月13日发布《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分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而案涉的《资质咨询服务协议》签订于2016年12月27日,早于行政管理部门发布《通知》。且双方均认可在2017年3月份,资质代办申请已经通过了初审,后通过了审批并且达到了领证的条件。中创亿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对于万成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万成园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四川万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四川万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