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91号附1号1幢9-52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4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50,449元,申请执行费5157元,执行到位165,41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中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