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4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