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民初167号
原告:虎林市鑫通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场部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民航大院8栋2**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虎林市鑫通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虎林市鑫通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虎林市鑫通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