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6758号
原告:北京世纪昊辉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街9号北京欣福良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4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北京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C0147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颀,男,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世纪昊辉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昊辉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传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世纪昊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铭传媒公司支付世纪昊辉公司设计费50万元。事实与理由:世纪昊辉公司是从事广告策划的公司,天铭传媒公司是从事文化传媒的公司。2018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世纪昊辉公司为天铭传媒公司指定的场所以党建文化宣传为中心,按照功能分区,对建筑物标识、走廊、会议室、办公室等进行布展设计,设计费总金额50万元。合同第二条约定天铭传媒公司应于2019年1月1日前向世纪昊辉公司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世纪昊辉公司即按照约定向天铭传媒公司提供了服务,而天铭传媒公司以其工程尚未通过审计,尚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世纪昊辉公司的设计费。世纪昊辉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世纪昊辉公司已经依约提供设计服务,天铭传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天铭传媒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天铭传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但仍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天铭传媒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世纪昊辉公司与天铭传媒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世纪昊辉公司起诉天铭传媒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世纪昊辉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世纪昊辉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世纪昊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铭传媒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