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34554号
原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C0147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男,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2层207-133。
法定代表人:张雯君。
原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瑞
人民陪审员 李雪娟
人民陪审员 祖砚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