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7409号
原告: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炮局头条29号北院铁皮厂房。
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2层207-133。
法定代表人:张雯君,董事长。
被告:张雯君,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盐池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天铭公司)与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森迎公司)、张雯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被告森迎公司、张雯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森迎公司、张雯君、**向天铭公司连带清偿合同价款本金1720000元;2.要求森迎公司、张雯君、**向森迎公司连带清偿违约金172000元(按照拖欠款项的1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天铭公司与森迎公司签订《展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天铭公司就“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展览事宜提供展览施工服务,合同价款为1672850元。与此同时,因展览需要,天铭公司又与森迎公司先后签署了《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合同价款为255591元,《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合同价款为300306元,三份合同总价款为2288747元。《展览合同》《灯具购销合同》及《展览补充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森迎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为了解决前述《展览合同》《灯具购销合同》及《展览补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天铭公司与森迎公司及森迎公司的出资人张雯君、**于2019年8月29日签署《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1.森迎公司、张雯君、**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8月29日,森迎公司拖欠天铭公司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金额2288747元,优惠后欠款金额为2220000元;2.森迎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天铭公司清偿所拖欠的款项2220000元;3.如森迎公司未能按期清偿,则需按照拖欠款项金额10%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4.张雯君、**作为保证人,同意对森迎公司应向天铭公司支付的欠款本金2220000元及违约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签署后,森迎公司仅清偿了500000元合同价款本金,故天铭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森迎公司、张雯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2018年9月,法国Heart&Crafts公司指定天铭公司对其在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展览进行设计装修。法国Heart&Crafts公司开始委托森迎公司进行组织展览,收取相关费用。由于中法建交55周年,此次展览,由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组织,组织实施单位是中国国家博物馆。设计、策划展览、翻译、图册出版、门票等都全部由国家博物馆完成。法国Heart&Crafts公司最终没有给森迎公司授权,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因此,森迎公司通知天铭公司,不要进场施工。虽然双方签署了《服务合同》,但是,森迎公司没有支付预付款,也没有通知天铭公司进场,是中国国家博物馆让天铭公司进场施工的。自始至终,整个施工中,森迎公司都没有参与。何时完工,设计的图纸都没有森迎公司参与验收,也没有交付,是否是天铭公司施工也无法确定。因此,森迎公司没有义务支付。2.借款条及四方协议都是天铭公司威胁森迎公司、张雯君、**签订的,自始无效。2018年12月25日天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鑫将张雯君和**骗到其公司办公室,扣留张雯君和**,威胁其二人在借款条上签字。2019年8月29日,金鑫带着一个男士,骗取张雯君到漫咖啡广渠门店,扣留张雯君,胁迫要求**到漫咖啡广渠门店。威胁二人在已经起草好的协议书签字,才放走。故涉案协议书应为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2日,甲方森迎公司与乙方天铭公司签订《展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项目地点:中国国家博物馆;项目内容:展览施工工作,乙方为“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展览施工单位,根据甲方设计方案要求完成项目的全部制作,达到交付标准的全部内容。
合同价款为1672850元。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8年12月14日。工程款的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即836425元整;展览布展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即752782.5元整;展览结束并撤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价款,即83642.5元整。乙方工作包括:1.负责按照设计方案和报价清单的约定组织材料来购及施工,并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及工程质量负责。2.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做好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3.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避免有噪音和粉尘;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开放区;所有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其他展馆的正常开放。4.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施工,保证施工质量。5.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6.负责在展览期间的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展览实际结束时间为准。7.展览结束后,负责拆除和垃圾清运,恢复展厅原貌,保证按期完成撤展工作。8.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工程款。9.乙方在施工中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负责展览期间进行现场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的任何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双方可协商更改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2018年11月21日,甲方森迎公司与乙方天铭公司签订《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约定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为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项目地点为中国国家博物馆北9展厅,项目内容为展览灯具购销工作,乙方为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展览施工及灯具提供单位,合同总计金额为255591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甲方付给乙方50%预付款为127795.5元,到货后一周内付清剩余50%款项为127795.5元。
2019年8月29日,甲方天铭公司、乙方森迎公司、丙方张雯君、丁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2018年11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展览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就“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展览事宜提供展览施工服务,合同价款为1672850元;2.《展览服务合同》签订后,因新考项目需要及乙方要求,甲乙双方又相继签订了《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合同价款金额255591元,及《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合同价款金额为300306元;3.《展览服务合同》签订后,因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预付款,致使甲方无法进场施工。乙方、丙方及丁方于2018年12月15日请求甲方提供800000元借款用于支付合同预付款,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的要求后,随即进场施工;4.2019年1月11日,甲方履行完毕《展览服务合同》《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及《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项下相应合同义务,新考项目亦于该日期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展行完毕前述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否号。5.截至目前,乙方未能按照《展览服务合同》《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及《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丙方及丁方也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此,甲方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款项。在基于上述基本事实及背景下,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上述合同价款的确认及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以兹各方信守:一、乙方、丙方及丁方一致确认,截至目前,乙方拖欠甲方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228747元,具体构成如下:《展览服务合同》项下合同价款1672850元、《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255591元、《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项下合同价款人民币300306元。二、乙方、丙方、丁方对于上述欠款金额2228747元予以确认,经协商,甲方同意就前述欠款金额给予优惠,优惠后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220000元。乙方承诺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甲方清偿上述所拖欠的款项人民币2220000元。如乙方未能按期清偿,则需按照拖欠款项金额10%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三、丙方及丁方同意作为保证人,对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上述欠款本金2220000元及违约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撤回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相关诉讼。五、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六、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查,2018年10月20日,甲方Heart&Crafts,乙方森迎公司签订《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法国Heart&Crafts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在首次合作中,就2018年12月在中国开展的法国国宝级工艺大师展,甲方承诺在2018年10月内组织此次参展的十五位工艺大师将其大中华区总代理权(排他性)签署给乙方,并帮助确保乙方在展览活动期间及代理期内与十五位工艺大师的顺畅沟通和合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不出现十五位工艺大师作品价格的非合理增长。若乙方与十五位工艺大师的代理期限到期,乙方将是这十五位工艺大师代理权的首选签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代理权延期谈判。展览期间和代理期限内,乙方将组织对十五位工艺大师的推广和商业合作,甲方有义务组织协调工艺大师配合乙方的宣传计划和活动,保证双方合作顺畅。配合协商其他乙方针对十五位工艺大师的需求。
再查,天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鑫于2019年12月1日向张雯君发送微信,内容为:那这样,1月10日前还清,不算违约金,要么违约金滞纳金从今天开始算,重新提起诉讼,这次带着分公司,可以吗?张雯君回复:好。
又查,2020年1月19日,天铭公司由北京天铭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庭审中,天铭公司提交“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9年1月11日天铭公司与森迎公司在竣工验收记录上加盖公章。天铭公司同时提交一份未签字盖章的《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及与张雯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并未实际签署,之后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对此予以确认。天铭公司亦认可收到森迎公司已清偿500000元本金,并认为此款系在2019年11月天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鑫与森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雯君通过微信协商予以确认,此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根据2019年8月29日双方签约的协议书,乙方拖欠甲方未支付欠款2200000元。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安阳金刚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代表乙方)与北京精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代表甲方)签署《甲骨文》搭景规划设计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安阳金刚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北京精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伍拾万元款项。以此伍拾万元冲减乙方欠甲方款项。安阳金刚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精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万元后,乙方拖欠甲方未支付欠款金额变为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元整。甲方天铭公司、乙方森迎公司、丙方安阳金刚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证明中加盖公章。关于证明中的剩余欠款金额,天铭公司认为当时签订证明时遗漏了20000元。森迎公司主张天铭公司系法国Heart&Crafts公司指定的施工方,天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展览服务合同》《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协议书、“新考工记-中法手工之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法国Heart&Crafts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铭公司与森迎公司签订的《展览服务合同》《展览灯具购销合同书》,天铭公司、森迎公司、张雯君、**签订的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合同、协议履行己方义务。上述协议约定,天铭公司为森迎公司提供展览施工及灯具提供服务,现天铭公司已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记录,森迎公司亦在其上盖章予以确认,故此森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后,天铭公司、森迎公司、张雯君、**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上述两份合同及《展览服务增项补充合同》约定付款金额重新确认,并约定违约金,张雯君、**亦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天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鑫亦在2019年8月29日《协议书》约定的主债权到期日,通过微信向保证人张雯君催要款项。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责任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故张雯君、**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
关于本案应付的价款,依据天铭公司提交的证明记载,欠款金额应为1700000元,天铭公司主张订立证明时遗漏20000元,但其之后并未要求各方对于金额予以重新确认,故森迎公司尚欠的本金应以证明记载的金额为准。天铭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森迎公司、张雯君、**认为协议书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意见,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雯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1700000元及违约金170000元;
二、被告张雯君、**对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雯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914元,由原告北京天铭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森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雯君、**负担107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杨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