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睿数展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974号
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内3号楼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超逸,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睿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5层517。
法定代表人:耿业强。
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睿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