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6503号之一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703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行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平海公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1ND4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中行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5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行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行宇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行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