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环投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2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0190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东段与工业三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A2BK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限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款1000万元,受让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吉港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50%股权;二、限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92元,减半收取计43896元,由被告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2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5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山东吉港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99%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向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吉港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50%股权。对于冻结的上述股权,因山东吉港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无法找到该公司,本院暂未予处置。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郓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情况进行调查,郓城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调取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2022年3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提供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43896.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中益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