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4195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