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5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0190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