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环投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5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0190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