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12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8号楼5层5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吉林省长岭县,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六五新村村委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吉林省长岭县,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六五新村村委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吉林省长岭县,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六五新村村委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4-5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津围公路东。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29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北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