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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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3599号原告: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智海扬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