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2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6656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账号:310XXXXX3)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6656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账号:310XXXXX3)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