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保91号
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A座2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双拥路金桥国际城B区10楼1003-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财保9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西安银行三桥支行,向西安银行三桥支行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现该行已受理,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9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珍
打印:**红校对:**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9月25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09室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记录人:**
案由:财产保全
张: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陈: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财保9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西安银行三桥支行,向西安银行三桥支行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陕西天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现该行已受理,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91号案执行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
侯:我认为该案已执行完毕。
张:同意,结案。
陈:同意二位意见。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保91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