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2486号
申请人:合骏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维明大街**恒大华府公寓4-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L3NR3W。
法定代表人:位彦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晨洁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半岛国际**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7K6RM00。
法定代表人:刘厚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骏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晨洁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骏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7574.8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127574.84元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单号:02201301260004020001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骏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晨洁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7574.84元,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账号:13×××21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晨洁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27574.84元的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合骏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单号:0220130126000402000117)正本(已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