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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其、石家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其,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石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公寓4-1-1401。

法定代表人:位彦明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贾云龙公司职工。

***与**其、石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