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其,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石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公寓4-1-1401。
法定代表人:位彦明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贾云龙公司职工。
***与**其、石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