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2执26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长城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占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长城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8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677.01元并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长城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已交清执行案款。
本院认为,【(2019)冀028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的(2019)冀028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