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6行初9号
原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06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835843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