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9237号
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39年6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院3号楼2065房间,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区一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佟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ISR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北京市顺义体育局城南体育中心滑冰馆制冰机房及屋顶上的冷凝器4件冷冻制冰设备恢复原有的8个“ISREL”注册商标原型字样,去除“AirHouse”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31 840元;3.被告在《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人民公安报》上刊登三次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在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凤凰网上刊登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5.被告向其2014年度至今的全部客户单位发送书面声明,说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有权,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顺义区城南体育馆制冰机组照片,显示贴着被告注册商标,设备上原有的涉案商标被消除,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被告艾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行为发生地位于北京顺义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艾尔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但依据被告艾尔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表、门头照片显示,其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艾尔豪斯膜式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韩 阳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闫翼骎
书 记 员 吕 佳